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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发布日期:2018-12-19 11:19 访问量:464

12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如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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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意见的函全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推进工程总承包,我部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标准定额司。征求意见稿可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栏目检索下载。

联系人:李慧 010-58933216

邮 箱:kency@mohurd.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一、(征求意见稿)根据内容分为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清单编制

5 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报价

7 评标定价和签约合同价

8 合同价款调整与索赔

9 工程结算与支付

附录A 房屋建筑工程

A.1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设计后

A.2初步设计后

附录B 市政工程

B.1可行性研究后

B.2初步设计后

附录C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C.1可行性研究后

C.2初步设计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编制说明

二、全文看点


看点一:计价方式

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看点二、计价风险

1、承包人复核发包人的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润。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①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②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③试验和检验标准;

④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3、承包人文件中出现的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即使发包人做出了同意或批准,承包人仍应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包括承包人完成全部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根据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工程设计、实施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承担任何风险意外所产生的费用。


看点三、投标报价编制与复核

1、招标图纸和项目清单有不一致,投标人应依据招标图纸进行投标报价。

①如项目有不一致,有增加的,列在章节后“其他”项目中,有减少的,在项 目清单对应位置填写“零”。

②如内容描述有不一致,依据招标图纸报价,将不一致的地方予以说明。

③如项目工程量有不一致,投标人应在原项目下填写新的数量。

④如投标人的做法与项目清单中描述的不一致,投标人应在原做法下填写新做法,并报价,但原内容不能删除,对应价格位置应填写“零”。

2、项目清单中以“项”报价的金额为总价包干金额。

3、项目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的项目,视为此项目的费用己包含在其他项目单价和合价中。

4、投标总价应当与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的合计金额一致。


看点四、合同价款调整

1、基准日期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应调整合同价款。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竣工每日历天补偿额度的,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3、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额度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看点五:索赔

1、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①延长工期;

②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③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④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3、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4、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①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②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③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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